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七五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沈君玲法官吳佳薇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