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訴字第六三七九號
原告暉毅預力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阿爾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零陸佰伍拾叁元,折合銀元壹佰捌拾捌萬叁仟伍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柒佰壹拾玖元陸角,折合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伍拾捌元捌角,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