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更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0號上訴人 劉士博 訴訟代理人 曾柏暠 律師訴訟代理人 朱慈增 被上訴人 蔡水明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椿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