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嘉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嘉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欣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1日│106年7月2日至106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4175號│偵字第1917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原簡字第58號│106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1日│107年12月2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原簡字第58號│106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2月27日│108年1月18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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