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7號原告永豐食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複代理人 李進生 被告 侯友正
侯室福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彬棧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116號公共危險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事實,業經原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雖經該署以106年度偵續字第116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惟業經原告另聲請再議中。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