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78號原告 林登義
何麗秋 林世詮 被告 高森清
高文宏 鄭鴻龍 鄭淑華 鄭淑滿 傅美彩 鄭皓中 鄭宇傑 高淑娟 高榮宏 高育珮 高維佑 高陳慧高 陳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547,680元【計算式:31,000×(253.31+328.68+1,224.94+928.16+1,537.02+812.87+
180.28+614.86)×(1/8+1/16+1/16)=45,547,6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2,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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