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27號原告 賴德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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