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告 林瓊燕
洪進源 原告與被告聚暉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2,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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