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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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7號上訴人永豐食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友正 、 侯室福 及 侯彬棧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86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5,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