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60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良一
被 告 徐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