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40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吳庭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宗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請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儘速與書記官聯繫閱卷時間而前來閱卷,並於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被告李宗哲之地址,顯
  有不合程式之情形。原告應補正被告李宗哲之地址並提出記
  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應補
  正事項。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1 │被告李宗哲之地址並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附繕本)│
├──┼────────────────────────┤
│2 │被告李宗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3 │請求項目之明細(依工資、烤漆、零件等項目分類)及│
│  │計算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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