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訴訟代理人 游世榮
原告與被告新生汽車貨運行、 王昭富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1,2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
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