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勞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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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武文大(VUVANTHA)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被   告 雅瑟音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連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0
八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來臺工作之越南籍人士,自民國104年11
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並簽訂2年之僱傭契約,原告擔任喇叭組
裝人員。被告積欠原告105年9月至106年6月間之薪資新
台幣(下同)000000元。又原告於任職期間,有17日之特別
休假未休假,依法得領取特別休假未休假之工資,以原告
106年1月至106年6月間之平均日薪為969元為計算,原告請
求16473元之特別休假工資。被告應給付原告341270元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載。
三、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會會議記
錄、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勞簡字第2號判決、薪資明細等
建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工資324797元及特別休假應休未休薪資16473元,合計
3412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7月27日)起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
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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