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166號債權人臺中市東勢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裕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芃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債權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