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贓物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 顏靖軒 因於民國96年1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96年
1月28日)犯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6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1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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