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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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九號上訴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L○○訴訟代理人申○○律師被上訴人甲○○
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天○○地○○宇○○宙○○寅○○K○○玄○○黃○○A○○B○○C○○D○○E○○F○○G○○H○○I○○J○○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勞上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情形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及不備理由等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仍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暨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及其他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之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本於上開職權之行使所論斷:按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係以是否具有「勞工因提供勞務所得之報酬即勞務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之性質而定,該判斷給付是否為「勞務之對價」及「經常性之給與」,應依一般交易觀念及個案具體情形決定之,至其給付名稱如何,在非所問。查上訴人與其產業工會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修訂之團體協約第十七條所定之二個月獎金,係不論上訴人有無盈餘均須發給,如有盈餘,尚須發給當年度稅前利益百分之二五。該給付對勞資雙方均有拘束力,且不以該公司有盈餘為前提,在制度上及給付時間上具有經常性,並屬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而為上開條款所指之工資,具見被上訴人於九十年七月份領取之○.五個月薪資獎金應併入工資計算平均工資,且上訴人計算被上訴人於九十年及九十一年間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即有不足,其不足額各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金額。則被上訴人依兩造間之勞動契約,請求上訴人各給付該金額本息,洵屬正當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許澍林法官鄭傑夫法官蘇清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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