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20號被告甲○○原名 王錫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為96年度桃簡字第2129號案,現已改為96年度易字第2120號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因竊盜案件,而經本院裁定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惟被告已坦承犯行,且家中尚有一年僅15歲之幼女,是請考量幼女並無經濟能力,且無人照顧,故懇請能准予交保,停止羈押被告。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犯本案竊盜罪,而經本院於96年8月23日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被告前亦有多次竊盜案件,故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依法裁定羈押,合先敘明。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另本院亦已責請桃園縣政府社會局至被告住處訪視其女兒之狀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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