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85號債權人勝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光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鑫碁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東激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事項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