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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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戴瓊
戴詠戴周 彩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包括主觀訴之合併在內。在普通共同訴訟,應就各共同訴訟人分別主張之數項標的合併計算其金額或價額,既經合併計算,即應合併繳納裁判費,若部分共同訴訟人未繳納者,應將原告之訴全部駁回。
本件原告等起訴請求合併分割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附表二所示房屋,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94,858元【0000000+134875=0000000(計算至整數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算式詳附表一、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蔡一如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公告現值│權利│原告戴瓊│原告戴詠│原告戴周││││(㎡)│(新臺幣/│範圍│美主張分│婕主張分│彩鳳主張│││││元)││得部分(│得部分(│分得部分│││││││1/8)之訴│1/8)之訴│(3/8)之│││││││訟標的金│訟標的金│訴訟標的│││││││額(新臺/│額(新臺/│金額(新│││││││元)│元)│幣/元)│├──┼───────────┼────┼────┼──┼────┼────┼────┤│1.│臺南市○里區○○段870│30.31│22,100│1/1│83,731│同左│251,194│││號│││││││├──┼───────────┼────┼────┼──┼────┼────┼────┤│2.│臺南市○里區○○段872│28.15│22,100│1/1│77,764│同左│233,293│││號│││││││├──┼───────────┼────┼────┼──┼────┼────┼────┤│3.│金門縣○○鎮○○段314│519.52│2,700│1/1│175,338│同左││││地號│││││││├──┼───────────┼────┼────┼──┼────┼────┼────┤│4.│金門縣○○鎮○○段316│440.33│2,700│1/1│148,611│同左││││地號│││││││├──┼───────────┼────┼────┼──┼────┼────┼────┤│5.│金門縣○○鎮○○段324│415.49│2,700│1/4│35,057│同左││││地號│││││││├──┼───────────┼────┼────┼──┼────┼────┼────┤│6.│金門縣○○鎮○○段385│288.43│2,700│1/4│24,336│同左││││地號(原告書狀載為金城││││││○○○鎮○○○○○段○○○○號│││││││││,但經比對面積、公告現│││││││││值及原告所提出之地籍謄│││││││││本,此應為誤載)│││││││├──┼───────────┼────┼────┼──┼────┼────┼────┤│7.│金們縣○○鎮○○○○段│267.49│5,200│1/1│173,869│同左││││197地號│││││││├──┼───────────┼────┼────┼──┼────┼────┼────┤│8.│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214.9│5,200│1/1│139,685│同左││││段199地號│││││││├──┼───────────┼────┼────┼──┼────┼────┼────┤│9.│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892.64│5,200│1/1│580,216│同左││││段201地號│││││││├──┼───────────┼────┼────┼──┼────┼────┼────┤│10.│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849.02│5,200│1/1│551,863│同左││││段225地號│││││││├──┼───────────┼────┼────┼──┼────┼────┼────┤│11.│金們縣金城鎮小西劃測│1000.03│5,200│1/1│650,020│同左││││段541地號│││││││├──┼───────────┼────┼────┼──┼────┼────┼────┤│12.│金們縣○○鎮○○○○段│950.01│1,600│1/1│190,002│同左││││558地號│││││││├──┼───────────┼────┼────┼──┼────┼────┼────┤│13.│金們縣○○鎮○○○○段│1000.03│5,200│1/1│650,020│同左││││562地號│││││││├──┼───────────┼────┼────┼──┼────┼────┼────┤│14.│金們縣○○鎮○○○○段│36.18│1,600│1/1│7,236│同左││││1810地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新臺幣/元):(83731+77764+175338+148611+35057+24336+173869+139││685+580216+551863+650020+190002+650020+7236)x2+251194+233293=0000000│└──────────────────────────────────────────┘附表二:
┌──┬───────────┬─────────┬──┬────┬────┬────┐│編號│房屋門牌號碼│課稅現值│權利│原告戴瓊│原告戴詠│原告戴周││││(新臺幣/│範圍│美主張分│婕主張分│彩鳳主張││││元)││得部分(│得部分(│分得部分││││││1/8)之訴│1/8)之訴│(3/8)之││││││訟標的金│訟標的金│訴訟標的││││││額(新臺│額(新臺│金額(新││││││幣/元)│幣/元)│臺幣/元)│├──┼───────────┼─────────┼──┼────┼────┼────┤│1.│臺南市○里區○○段870│215,800元│1/1│26,975│同左│80,925│││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總計(新臺幣/元):26975x2+80925=13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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