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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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0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渝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渝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渝洆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執行筆錄)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6年4月19日│106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1206號│第1206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66號│107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066號│107年度訴字第1066號││├────┼───────────┼───────────┤││判決│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