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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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5號原告 黃祥展 被告 何侑蓁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9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蕭承信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宛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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