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72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普翔建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元,應徵收
費用2,000元,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提出相對人普翔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抄錄本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㈢補本票正本到院查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陳金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