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416號聲請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借款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契約影本等),以供本院審核。
二、本件抵押物除聲請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外,尚有彰化縣○○鎮○○段○○○○○號(註:與同地段1111地號一併設定),聲請人如欲一併聲請拍賣抵押物,請補前開抵押物之最新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正本,並更正附表及提出其繕本3份。
三、請提出相對人甲○○及債務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各乙份(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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