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33號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寶光建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中關於「修正後條文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修正後條文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原條文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條文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