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8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閤藝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淵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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