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 陳怡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乙○○當事人間94年度裁全字第3647號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3647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依職權調查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3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代昌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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