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64號上訴人即被告海軍陸戰隊司令部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上峰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零叁拾叁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肆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方錦源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9日
書記官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