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三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三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劉怡孜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