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7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蘇宛萍 債務人 蘇德生
一、債務人蘇宛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蘇宛萍、蘇德生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零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