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原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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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原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苗原小字第21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被告 楊葉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目前住所設於桃園市○○區○○里○○路00巷00弄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是被告之住居所顯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映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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