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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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8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理人 賴松宏 債務人 朱柏豪
朱昌任
一、債務人朱昌任、朱柏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5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朱柏豪於民國107年11月邀同債務人朱昌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8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柏豪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朱昌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831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81元朱昌任、朱柏豪自民國112年2月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25001新臺幣3581元朱昌任、朱柏豪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001新臺幣3581元朱昌任、朱柏豪自民國112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81元朱昌任、朱柏豪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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