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6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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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68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李禾田李俊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4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一)緣相對人李禾田即李俊宗於民國100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至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22420元整。及
1.其中81239元整,自民國102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2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2.其中41181元整,自民國102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1.9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2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2420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0668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1239元李禾田即李俊宗自民國102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5002新臺幣41181元李禾田即李俊宗自民國102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1239元李禾田即李俊宗自民國102年0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002新臺幣41181元李禾田即李俊宗自民國102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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