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應繳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7,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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