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複代理人 賴瑩真 律師
李建暲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對原告之起訴如有答辯,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逕行寄送原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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