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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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五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2,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瓊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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