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