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潤興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參陸捌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潤興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97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270號、第10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
0.436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潤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月19日以105年度毒偵緝字第97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270號、第102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塊狀結晶1包(驗餘淨重0.4368公克)、內含白色透明結晶之殘渣袋1包,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中心毒品鑑定書2紙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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