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56號原告 張冀光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子杰 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3,964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