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9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雋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9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雋瑀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曹雋瑀前所受之裁判如下: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詳如附表所示),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