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巷24號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並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刑法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抗字第二八九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若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並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則該法院本無管轄權,該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該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非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固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然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始為最後判決之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並無管轄權,故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年5月1日│98年6月11日│98年4月23日│98年4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嘉義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973號│第2803號│第4151號│第415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333號│98年度易字第333號│98年度嘉簡字第838│98年度嘉簡字第838││││││號│號││事實審├───┼─────────┼─────────┼─────────┼─────────┤││判決││││││││98年7月8日│98年7月8日│98年6月19日│98年6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333號│98年度易字第333號│98年度嘉簡字第838│98年度嘉簡字第838││││││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7月30日│98年7月30日│98年8月20日│98年8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是│├────────┼─────────┼─────────┼─────────┼─────────┤││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備註│第1740號│第1740號│第3302號│第3302號││├─────────┴─────────┤││││定刑為拘役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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