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88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887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陸仟柒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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