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469號具保人 賴詩軒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 賴梓平 詐欺案件,本院民國112年12月2日之裁定原本及112年12月4日之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案由欄所載「上列聲請人」應更正為「上列具保人」;主文欄所載「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應更正為「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2年12月2日之裁定原本及112年12月4日之裁定正本(下稱原裁定),案由欄所載「上列聲請人」為「上列具保人」之誤,此為一望即知之顯然訛誤;再本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係新臺幣10,000元,原裁定之理由欄亦已書明,故原裁定之主文欄所載「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亦為顯然之錯誤。原裁定之上開二處顯然錯誤,均於具保人於本案繳納之保證金係新臺幣壹萬元之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思妤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