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144號附民原告 黃品綸 附民被告 程日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6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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