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571號
參 加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本件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鄭麗蓮 、鄭振
雨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
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