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66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許秀 捐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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