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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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638號聲請人 陳許綢 聲請人 陳懷哲 聲請人龍 陳鳳英 聲請人袁 陳月英 相對人 陳俊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寄送於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因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之情形,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件信封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設籍於臺中市○○區○○街○○號,而該退郵信封以「招領逾期」退回等情,除有聲請人提出上開事證為據,亦有本院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於該址尚有未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訪查結果,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該處,此有該局民國107年4月26日中市警太分行字第1070015048號函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住所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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