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1479號聲請人 鄭維寬 南投縣○○鎮○○路○○○○號聲請人 鄭嘉賢 聲請人 鄭英麗 聲請人 李恩昕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字芳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當人欄填載聲請人為「劉字芳、鄭維寬、鄭嘉賢、鄭英麗、李恩昕」等5人,然具狀人處蓋用「劉字芳、鄭維寬、鄭嘉賢、 劉炤賡劉志盈劉怡君李恆昕 、李恩昕」。請確認欲拋棄繼承之當事人何人,並重新提出聲請狀,並依聲請人於具狀處簽名蓋章。逾期不提出,本院即依現有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之聲請人「劉字芳、鄭維寬、鄭嘉賢、鄭英麗、李恩昕」為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之當事人,並進行審查。
二、李恆昕、李恩昕為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如欲聲請拋棄繼承,亦應:
⑴於聲請狀具狀人處簽名蓋章,並由法定代理人(父、母)簽
名蓋章於其後;⑵應提出2人之印鑑證明、父親印鑑證明(父親如為外國人而
無印鑑證明,得出公證書。如係於外國作成,則應經我駐外單位認證,如為外文,應提出中譯本)。
⑶法定代理人(父母)應檢附負債超過遺產證明或為子女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三、鄭英麗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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