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54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0000000000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①請提出本票正本5紙(影本票面金額模糊)②補 許秀嬪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向許秀嬪生前住所地法院查詢債務人 鄧玉蓮 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③請提出債務人乙○○、丙0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勿補影本)到院④約定清償期之確切時間為何時?已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期,此項通知已於98年10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