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庭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一○二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及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竊盜罪部分之犯罪日期應為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聲請書誤載為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法庭
法官毛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章宏萱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