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基簡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基簡第三八五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志平
法官林玉珮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碧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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